2000年奥运乒乓球规则,2000奥运会 乒乓球
1.乒乓球的比赛规则
2.奥运会排球、乒乓球的规则
2000年以后,国际比赛乒乓球尺寸用球直径为40毫米。2000年悉尼奥运会(含悉尼奥运会)前后,国际比赛用球直径为38毫米。乒乓球为球形,直径40.00毫米,重量2.53-2.70克,白色或橙色,由赛璐珞或塑料制成。在一张长274厘米、宽152.5厘米、高76厘米的桌子上,中间有一张水平的网。运动员在每个站用球拍在桌子的一边击球。击打方法包括拦网、抽打、切割、摩擦和拉扯。球必须在舞台上反弹,然后才能击中球网。为了落在桌子的另一边一样有效。比赛分为11场,五场三分,七场四分。
乒乓球的比赛规则
1、团体赛——第一阶段,将男女各16支队伍分为4个小组进行单循环赛。第二阶段,获小组第一名的队通过半决赛和决赛,产生团体赛的金牌和银牌。获小组第二名的队只能争夺铜牌。通过小组第二名之间的对抗,获胜的两个队和半决赛失利的两个队进行铜牌的半决赛和决赛,产生团体赛的铜牌。
2、团体赛的形式是:
(1)五场三胜制。一、二、四、五场为单打,第三场为双打。
(2)一个队由三名运动员组成,每名运动员出场2次。
(3)比赛顺序是:
主队客队
第一场A——X
第二场B——Y
第三场C+A或B——Z+X或Y
第四场A或B——Z
第五场C——X或Y
(4)在打完前两场比赛后再确定双打运动员的出场名单。
(5)A或B及X或Y如果参加了双打比赛,就不能参加后面的单打比赛;不参加双打比赛的运动员才可以参加后面的单打比赛。单打比赛——采用与第28届奥运会相同形式的排名淘汰赛加铜牌附加赛。如果团体赛的名额用不完再分配给单打,使男女单打人数超过64人,将增加一轮预选赛。
奥运会排球、乒乓球的规则
1) 乒乓球的比赛规则:
1.1 球台
1.1.1球台的上层表面叫做比赛台面,应为与水平面平行的长方形,长274米,宽1.525米,高地向高76厘米.
1.1.2比赛台面不包括球台台面的侧面。
1.1.3比赛台面可用任何材料制成,应具有一致的弹性,即当标准球从离台面30厘米高处落至台面时,弹起高度应约为23厘米。
1.1.4比赛台面应呈均匀的暗色,无光泽,沿每个2.74米的比赛合面边缘各有一条2厘米宽的白色边线,沿每个1.525米的比赛台面边缘各有一条2厘米宽的白色端线。
1.1.5比赛台面由一个与端线平行的垂直的球网划分为两个相等的台区,各台区的整个面积应是一个整体。
1.1.6双打时,各台区应由一条3毫米宽的白色中线,划分为两个相等的“半区”。中线与边线平行,并应视为右半区的一部分。
1.2 球网装置
1.2.1球网装置包括球网、悬网绳、网柱及将它们固定在球台上的夹钳部分.
1.2.2球网应悬挂在一根绳子上,绳子两端系在高15.25厘米的直立网柱上,网柱外缘离开边线外缘的距离为15.25厘米。
1.2.3整个球网的顶端距离比赛台面15.25厘米.
1.2.4整个球网的底边应尽量贴近比赛台面,其两端应尽量贴近网柱。
1.3 球
1.3.1球应为圆球体,直径为38毫米。
1.3.2球重2.5克。
1.3.3球应用赛璐璐或类似的材料制成,呈白色,、**或橙色,且无光泽。
1.4 球拍
1.4.1球拍的大小,形状和重量不限,但底板应平整、坚硬.
1.4.2底板厚度至少应有85%的天然木料,加强底板的粘合层可用诸如碳纤维,玻璃纤维或压缩纸等纤维材料,每层粘合层不超过底板总厚度的7.5%或0.35毫米。
1.4.3用来击球的拍面应用一层颗粒向外的普通颗粒胶覆盖,连同粘合剂厚度不超过2毫米;或用颗粒向内或向外的海绵胶覆盖,连同粘合剂,厚度不超过4毫米.
1.4.3.1”普通颗粒胶”是一层无泡沫的天然橡胶或合成橡胶,其颗粒必须以每平方厘米不少于10颗,不多于50颗的平均密度分布整个表面。
1.4.3.2"海绵胶"即在一层泡沫橡胶上覆盖一层普通颗粒胶,普遍颗粒胶的厚度不超过2毫米。
1.4.4覆盖物应覆盖整个拍面,但不得超过其边缘。靠近拍柄部分以及手指执握部分可不予以覆盖,也可用任何材料覆盖。
1.4.5底板、底板中的任何夹层、覆盖物以及粘合层均应为厚度均匀的一个整体。
1.4.6球拍两面不论是否有覆盖物,必须无光泽,且一面为鲜红色,另一面为黑色。拍身边缘上的包边应无光泽,不得呈白色。
1.4.7由于意外的损坏、磨损或褪色,造成拍面的整体性和颜色上的一致性出现轻微的差异。只要未明显改变拍面的性能,可以允许使用。
1.4.8比赛开始时及比赛过程中运动员需要更换球拍时,必须向对方和裁判员展示他将要使用的球拍,并允许他们检查。
1.5 定义
1.5.1“回合”:球处于比赛状态的一段时间。
1.5.2“球处比赛状态”,从发球时,球被有意向上抛起前,静止在不执拍手掌上的一瞬间。到该回合被判得分或重发球。
1.5.3“重发球”:不予判分的回合。
1.5.4“一分”:判分的回合。
1.5.5“执拍手”:正握着球拍的手。
1.5.6“不执怕手”:未握着球拍的手。
1.5.7“击球”,用握在手中的球拍或执拍手手腕以下部分触球.
1.5.8 "阻挡”:对方击球后,处于比赛状态的球尚未触及本方台区也未超过比赛台面或其端线,即触及本方运动员或其穿带的任何物品。
1.5.9“发球员":在一个回合中,首先击球的运动员.
1.5.10“接发球员:在一个回合中,第二个击球的运动员.
1.5.11"裁判员:被指定管理一场比赛的人,
1.5.12“裁判助理":被指定在某些方面协助裁判员工作的人.
1.5.13运动员“穿或带”的任何物品,包括他在一个回合开始时穿或带的任何物品。
1.5.14球从突出台外的球网装置之下或之外经过,或回击的球越过球网后又回弹过网,均应视作已”超过或绕过”球网装置。
1.5.15球台的“端线”包括端线两端的无限延长线。
1.6 合法发球
1.6.1发球时,球应放在不执拍手的手掌上,手掌张开和伸平。球应是静止的,在发球方的端线之后和比赛合面的水平面之上。
1.6.2发球员须用手把球几乎垂直地向上抛起,不得使球旋转,并使球在离开不执拍手的手掌之后上升不少于16厘米。
1.6.3当球从抛起的最高点下降时,发球员方可击球,使球首先触及本方台区,然后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再触及接发球员的台区。在双打中,球应先后触及发球员和接发球员的右半区。
1.6.4从抛球前球静止的最后一瞬间到击球时,球和球拍应在比赛台面的水平面之上。
1.6.5击球时,球应在发球方的端线之后,但不能超过发球员身体(手臂、头或腿除外)离端线最远的部分。
1.6.6运动员发球时,有责任让裁判员或副裁判员看清他是否按照合法发球的规定发球.
1.6.6.1如果裁判员怀疑发球员某个发球动作的正确性,并且他或者副裁判员都不能确信该发球动作不合法,一场比赛中此现象第一次出现时,裁判员可以警告发球员而不予判分.
1.6.6.2在同一场比赛中,如果运动员发球动作的正确性再次受到怀疑,不管是否出于同样的原因,不再警告而判失一分.
1.6.6.3无论是否第一次或任何时候,只要发球员明显没有按照合法发球的规定发球,他将被判失一分,无需警告。
1.6.7运动员因身体伤病而不能严格遵守合法发球的某些规定时,可由裁判员做出决定免予执行,但须在赛前向裁判员说明。
1.7合法还击
1.7.1对方发球或还击后,本方运动员必须击球,使球直接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或触及球网装置后,再触及对方台区。
1.8比赛次序
1.8.1在单打中,首先由发球员合法发球,再由接发球员合法还击,然后两者交替合法还击。
1.8.2在双打中,首先由发球员合法发球,再由接发球员合法还击,然后由发球员的同伴合法还击,再由接发球员的同伴合法还击,此后,运动员按此次序轮流合法还击。
1.9重发球
1.9.1回合出现下列情况应判重发球:
1.9.1.1如果发球员发出的球,在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时,触及球网装置,此后成为合法发球或被接发球员或其同伴阻挡。
1.9.1.2如果接发球员或同伴未准备好时,球己发出:而且接发球员或其同伴均没有企图击球。
1.9.1.3由于发生了运动员无法控制的干扰,而使运动员未能合法发球。合法还击或遵守规则。
1.9.1.4裁判员或副裁判员暂停比赛。
1.9.1.5在双打时,运动员错发,错接。
1.9.2可以在下列情况下暂停比赛:
1.9.2.1由于要纠正发球、接发球次序或方位错误;
1.9.2.2由于要实行轮换发球法;
1.9.2.3由于警告或处罚运动员;
1.9.2.4由于比赛环境受到干扰,以致该回合结果有可能受到影响。
1.10 一分
1.1O.1除被判重发球的回合,下列情况运动员得一分:
1.10.1.1对方运动员未能合法发球;
1.1O.1.2对方运动员未能合法还击;
1.1O.1.3运动员在发球或还击后,对方运动员在击球前,球触及了除球网装置以外的任何东西;
1.10.1.4对方击球后,该球越过本方端线而没有触及本方台区;
1.10.1.5对方阻挡;
1.10.1.6对方连击;
1.10.1.7对方用不符合1.4.3条款的拍面击球;
1.10.1.8对方运动员或他穿戴的任何东两使球台移动;
1.10.1.9对方运动员或他穿戴的任何东西触及球网装置;
1.10.1.10对方运动员不执拍手触及比赛台面;
1.10.1.11双打时,对方运动员击球次序错误;
1.10.1.12执行轮换发球法时,接发球运动员或其双打同伴,包括接发球一击,完成了13次合法还击。
1.11 一局比赛
1.11.1在一局比赛中,先得11分的一方为胜方,10平后,先多得2分的一方为胜方.
1.12 一场比赛
1.12.1每场比赛由单数局组成。
1.12.2一场比赛应连续进行.但在局与局之间,任何一名运动员都有权要求不超过两分钟的休息时间。
1.13 发球,接发球和交换位置的顺序
1.13.1选择发球,接发球和这一方,那一方的权力应由抽签来决定,中签者可以选择先发球或先接发球,或选择先在某一方。
1.13.2当一方运动员选择了先发球或先接发球,或选择先在某一方后,另一方运动员应有另一个选择的权力.
1.13.3在获得每2分之后,接发球方即成为发球方,依此类推,直至该局比赛结束,或者直至双方比分都达到10分或者实行轮换发球法,这时,发球和接发球次序仍然不变,但每人只轮发1分球。
1.13.4在双打的第一局比赛中,先发球方确定第一发球员,再由先接发球方确定第一接发球员.在以后的各局比赛中,第一发球员确定后,第一接发球员应是前一局发球给他的运动员。
1.13.5在双打中,每次换发球时,前面的接发球员应成为发球员,前面的发球员的同伴应成为接发球员·
1.13.6一局中首先发球的一方,在该场下一局应首先接发球。在双打决胜局中,当一方先得5分时,接发球方应交换接发球次序。
1.13.7一局中,在某一方位比赛的一方,在该场下一局应换到另一方位。在决胜局中,一方先得5分时,双方应交换方位。
1.14 发球、接发球次序和方位的错误
1.14.1裁判员一旦发现发球、接发球次序错误,应立即暂停比赛,并按该场比赛开始时确立的次序,按场上比分由应该发球或接发球的运动员发球或接发球;在双打中,则按发现错误时那一局中首先有发球权的一方所确立的次序进行纠正,继续比赛。
1.14.2裁判员一旦发现运动员应交换方位而未交换时,应立即暂停比赛,并按该场比赛开始时确立的次序按场上比分运动员应站的正确方位进行纠正,再继续比赛。
1.14.3在任何情况下,发现错误之前的所有得分均有效。
1.15 轮换发球法
1.15.1如果一局比赛进行到15分钟仍未结束(双方都己获得至少19分时除外),或者在此之前任何时间应双方运动员要求,应实行轮换发球法。
1.15.1.1当时限到时,球仍处于比赛状态,裁判员应立即暂停比赛。由被暂停回合的发球员发球,继续比赛。
1.15.1.2当时限到时,球未处于比赛状态,应由前一回合的接发球员发球,继续比赛。
1.15.2此后,每个运动员都轮发一分球,直至该局结束。如果接发球方进行了13次合法还击,则判发球方失一分。
1.15.3轮换发球法一经实行,或一局比赛进行了10分钟,该场比赛剩余的各局都必须实行轮换发球法。
注:
间歇
1、除了一方选手提出要求外,比赛应该继续进行。
2、在局与局之间,不超过1分钟的间息时间;
3、每局比赛中,每得6分后,或决胜局交换方位时,有短暂的时间擦汗。
国际乒联关于发球的新规定 乒乓球竞赛规则中的 2.6.1,2.6.2 和 2.6.5 条将由以下规则取代: 此修改将于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1、当球停放在选手张开和伸平的手掌内时,才可以进行发球。
2、从球离开运动员手掌的那一刻到球被击中,球都应该在球台平面的高度之上和在发球选手的端线之后。
3、当球被击中时,发球选手或他的双打队友的身体与衣服的任何部分都不能在球与网之间的范围内。此项提议修改的目的是:防止在接发球选手视线以外的隐蔽式发球。
1) 在球被抛出到击中的时间,都必须保持在球台平面高度之上。
2) 选手的身体及衣服的任何部分都不可介入,由球网与虚构线形成的三角区内。(虚构线是由:当球被击中时,球与球网两端构成的)。
无遮挡发球新规则简介
国际乒联通过的提案名称为“身前发球”议案,其内容表述为:运动员在发球时,球和球拍的接触点与球网两侧网柱的连线所形成的三角形区域内不得有任何遮挡。此项规定的主要目的是限制运动员在发球时身体及手臂的掩护动作,以便使接发球方看到发球者出手一瞬间的动作状态,减少接发球的判断难度,有利于增加比赛的回合数。
2)国际竞赛规则:
2.1 规则和规程的适用范围
2.1.1比赛类型
2.1.1.1“国际赛”,即一个以上协会的运动员参加的比赛。
2.1.1.2“国际比赛”,即不同协会代表队之间的一场比赛。
2.1.1.3“公开赛”,即所有协会的运动员均可报名参加的比赛。
2.1.1.4“限制赛”,即除年龄组外只限于特定组别的运动员参加的比赛。
2.1.1.5“邀请赛”,即限于个别邀请的、指定运动员报名参加的比赛。
2.1.2适用范围
2.1.2.1除了2.1.2.1.1另有规定外,规则将适用于世界、洲和奥林匹克的比赛,公开赛和国际比赛,除非参加的协会达成另外的协议。
2.1.2.1.l理事会可授权公开赛的组织者,采用执委会颁发的实验性规则。
2.1.2.2建议比赛规则适用于所有其它国际赛·并建议各协会举办国内比赛时采用此比赛规则。
2.1.2.3国际竞赛规程应适用于下列比赛:
2.1.2.3.1世界和奥林匹克的比赛,除非理事会许可了另外的规程,并事先通知了各参赛协会;
2.1.2.3.2洲的比赛,除非有关洲联合会许可了另外的规程,并事先通知了各参赛协会;
2.1.2.3.3公开锦标赛(2.6.1.2),除非国际乒联许可了另外的规程,并由参赛者按2.1.2.4条规定予以同意;
2.1.2.4不符合本规程任何条款而举办的公开赛;应在报名表中说明变化的性质和范围;填写并提交报名表应被视为报名者同意包括更改内容在内的比赛条件。
2.1.2.5建议此竞赛规程适用于能遵守章程的所有其它国际比赛。
2.1.2.5.1除洲锦标赛以外的地区性比赛,可以按照有关地区当局不时制定的规则举行。
2.1.2.5.2非会员组织主办的国际限制赛和邀请赛以及经许可的国际比赛,可以按照主办机构制定的或共同同意的规则举行。
2.1.2.5.3限于一个协会的运动员参加的比赛,可以依据该协会制定的规则举行。
2.1.2.6通常,本规则和国际竞赛规程被认为适用于所有国际比赛,除非各项变化事先得到同意,或明确写入己公布的该比赛规程中。
2.1.2.7规程的详细说明和理解,包括器材规格的说明,应以理事会许可的《技术文件》和《裁判员手册》的形式公布。
2.2 器材和比赛条件
2.2.1比赛器材
2.2.1.1公开赛的报名表或竞赛指南应详细说明将使用的球台的牌子和颜色,球网装置的牌子,以及球的牌子和颜色;器材的选择应由比赛所在地的协会从国际乒联现行批准的牌子和型号中挑选。
2.2.1.2对比赛器材的批准或许可,应由器材委员会代表理事会执行;如果在任何时候发现继续生产或使用某产品对乒乓球运动有害,则取消对该器材的批准。
2.2.1.3球拍击球拍面的覆盖物应是国际乒联现行许可的牌子和型号,并在其边缘必须附有清晰可见的商标型号及国际乒联(ITTF)的标记。
2.2.1.4球板覆盖物可用压力感应胶纸或其它国际乒联批准的粘合剂进行粘合;如发现任何运动员的球板上含有被禁止使用的粘合剂成分,将取消其参加当场比赛的资格并报告其所属协会。
2.2.2服装
2.2.2.1比赛服一般包括短袖运动衫、短裤或短裙,短袜和运动鞋;其它服装,如半套或全套运动服,不得在比赛时穿着,得到裁判长的允许时除外。
2.2.2.2短袖运动衫,短裤或短裙可以是任何颜色,但其主要颜色应与比赛用球的颜色明显不同。短袖运动衫的袖子和领子除外。
2.2.2.3比赛服上可以有:
2.2.2.3.1在前面或侧面,总面积不超过64平方厘米的徽章或字样,广告除外;
2.2.2.3.2在运动衣背上的号码或字样,用于标明运动员、运动员的协会,或在俱乐部比赛时,标明运动员的俱乐部;
2.2.2.3.3按照2.2.4.6条款规定的广告。
2.2.2.3.4经国际乒联批准的国际乒联标记为“ITTF".
2.2.2.4在运动员运动衫背后的中间位置应优先佩戴被组织者指定的用于标明运动员身份的号码布,而不是广告。这个号码布应是长方形,面积不大于600平方厘米(A4).
2.2.2.5在运动服前面或侧面的任何标记或装饰物以及运动员佩戴在比赛服上的任何物品,如珠宝装饰等,均不应过于显眼或反光,以致影响对方的视线。
2.2.2.6服装上不得带有可能产生不悦或诋毁本项运动声誉的设计或字样。
2.2.2.7有关比赛服的合法性及可接受性问题,应由裁判长决定。但裁判长不得否定国际乒联已许可的式样图案.
2.2.2.8团体赛同队运动员,或同一协会运动员组成的双打,服装款式和颜色应一致,鞋袜除外。
2.2.2.9比赛的双方运动员应穿着颜色明显不同的运动衫,以使观众能够容易地区分他们。
2.2.2.10当双方运动员或运动队所穿服装颜色类似,且均不愿更换时,应由抽签决定某一方必须更换。
2.2.3比赛条件
2.2.3.1赛区空间应不少于14米长、7米宽,4米高。
2.2.3.2赛区应由75厘米高的同一深色的挡板围起,以与相邻的赛区及观众隔开。
2.2.3.3世界级比赛中,从台面高度测得的照明度不得低于1000勒克斯,其它比赛中不得低于600勒克斯;赛区其它部位的照明度不得低于比赛台面照明度的一半.
2.2.3.4光源距离地面不得少于4米。
2.2.3.5场地四周一般应为暗色,不应有明亮光源,或从窗户透过未加遮盖的日光。
2.2.3.6新的地板不能颜色太浅或反光强烈而且表面不得为砖,水泥或石头;在世界级比赛和奥运会比赛中,地板应为木制或国际乒联批准的某品牌和种类的可移动塑胶地板。
2.2.4广告
2.2.4.1在赛区内,广告只能在规定设置的器材和装置上展示,而不能单独设置广告。
2.2.4.2赛区内任何地方不准使用荧光或发光的颜色。
2.2.4.3挡板内侧的字样和标记禁止使用白色或**,亦不得超过两种颜色;其总高度应限制在40厘米以内。
2.2.4.4球台上的广告只能展示在台面两个侧面和两个端面上,并且每个广告的总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厘米。永久性广告只限于制造厂家的商标,标记或名称,每半边侧面上可有一个广告,但是主办单位可允许其它的临时广告,每边侧面和每个端面上可放一个广告。
2.2.4.5赛区内在裁判桌或其它器材上的广告,其任何一面的总面积不得超过750平方厘米
2.2.4.6比赛区域每个半场的地板上均可有一条广告,面积不超过3平方米,且与球台或档板的距离不得少于2米;此外,制造商名称和标志的面积不得超过750平方厘米。所有上述同样的颜色应与地板颜色相同,但可以浅些或深些。
2.2.4.7运动员服装上的广告应受下列限制:
2.2.4.7.1制造厂家的正常商标、标记或名称所占总面积不得超过24平方厘米;
2.2.4.7.2短袖运动衫前面或侧面不得有3条以上的广告,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厘米,每条广告必须明显分开;
2.2.4.7.3短裤和短裙上可有一个面积不超过40平方厘米的广告;
2.2.4.7.4短袖运动衫的背部可有一个面积不超过200平方厘米的广告;
2.2.4.8运动员号码布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厘米;
2.2.4.9裁判员服装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厘米;
2.2.4.10比赛服和号码布上不得有烟草制品、含酒精饮料或者有害药品的广告。
2.3 裁判人员的管辖权限
2.3.1裁判长
2.3.1.1每次竞赛应指派一名裁判长,其身份和工作地点应告知所有参赛者及队长。
2.3.1.2裁判长应对下列争项负责:
2.3.1.2.1主持抽签;
2.3.1.2.2编徘比赛日程;
2.3.1.2.3指派比赛工作人员,并在必要时撤换比赛工作人员;
2.3.1.2.4主持比赛官员的赛前短会;
2.3.1.2.5审查运动员的参赛资格;
2.3.1.2.6决定在紧急时刻是否中断比赛;
2.3.1.2.7决定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是否可以离开赛区;
2.3.1.2.8决定是否可以延长法定练习时间;
2.3.1.2.9决定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能否穿长运动服;
2.3.1.2.10对解释规则和规程的任何问题做出决定,包括服装,比赛器材和比赛条件的可接受性;
2.3.1.2.11裁判长有权决定在比赛紧急中断时,运动员能否练习,以及练习地点。
2.3.1.2.12对于不良行为或其它违反规程的行为采取纪律行动;
2.3.1.3在竞赛管理委员会的同意下,当裁判长的任何职责托付给一些其他人员时,这些人员中的每个人的特殊职责和工作地点应告知参赛者及队长。
2.3.1.4裁判长或在其缺席时负责代理的副裁判长,在比赛过程中自始至终应亲临比赛场地。
2.3.1.5如果裁判长认为必要,可在任何时间更换裁判员,副裁判员或计数员,但不得更改被更换者在其职权范围内就事实问题做出的判定。
2.3.2裁判员
2.3.2.1每场比赛均应指派1名裁判员和1名或2名副裁判员。
2.3.2.2裁判员应坐或站在球台一侧,与球网成一直线。副裁判员应面对裁判员坐在球台另一侧,当只有一名副裁判员时,他应与球网成一直线;当有两名副裁判员时,他们应分别与一条端线成一直线。
2.3.2.3裁判员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2.3.2.3.1检查比赛器材和比赛条件的可接受性,如有问题向裁判长报告;
2.3.2.3.2如果双方运动员对比赛用球不能达成协议,可任意决定一只比赛用球;
2.3.2.3.3主持抽签确定发球、接发球和方位.
2.3.2.3.4运动员由于身体伤残不能遵守合法发球的某些规定时,应由裁判员进行裁定。
2.3.2.3.5控制方位,发球、接发球的次序,纠正上述有关方面出现的错误;
2.3.2.3.6决定每一个回合得一分或重发球;
2.3.2.3.7根据规定的程序报分;
2.3.2.3.8在适当的时间执行轮换发球法;
2.3.2.3.9保持比赛的连续性;
2.3.2.3.10对违反关于指导行为等规定者采取行动。
2.3.2.4副裁判员决定处于比赛状态中的球是否触及距离他最近的比赛台面的上边缘。
2.3.2.5裁判员或副裁判员均可判决:
2.3.2.5.1运动员发球动作不合法;
2.3.2.5.2合法发球在球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时触及球网装置;
2.3.2.5.3运动员阻挡;
2.3.2.5.4比赛环境受到意外干扰,该回合的结果有可能受到影响;
2.3.2.5.5掌握练习时间,比赛时间及间歇时间。
2.3.2.6裁判员或副裁判员根据2.3.2.5条所做出的判决,本场比赛的其他裁判员不得否决。
2.3.2.7如果设两名副裁判员,每名副裁判员负责离他最近的半条边线和站在这一方的运动员,就2.3.2.4、2.3.2.5.1和2.3.2.5.3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做出宣判。
2.3.2.8执行轮换发球法时,如果场上只有一名副裁判员,应增加一名计数员;如果场上有两名副裁判员时,每名副裁判员当接发球员在他一侧时做计数员.
2.3.3申诉
2.3.3.1在单项比赛中的双方运动员或在团体比赛中的双方队长之间所达成的协议均不能改变该场比赛的裁判员就事实问题所做的决定,亦不能改变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做的决定;亦不能改变竞赛管理委员会对竞赛或比赛管理问题所做的决定。
2.3.3.2对有关裁判员就事实问题所做的决定,或对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做的决定,不得提出申诉.
2.3.3.3对裁判员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做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裁判长提出申诉,裁判长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2.3.3.4对裁判长就未包括在规则或规程中的有关比赛管理问题所做的决定有不同看法时,可向竞赛委员会提出申诉,管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2.3.3.5在单项比赛中,只能由参赛的运动员就该场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申诉;在团体比赛中,则只能由参赛队的队长就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申诉.
2.3.3.6对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做的决定或竞赛管理委员会就比赛管理方面的问题所做的决定仍有异议时,可以由有权申诉的运动员或队长通过所属协会,将问题提交国际乒联规则委员会考虑。
排球:五局三胜制,发球得分制,前四局25分,最后一局15分。每局净胜两分
乒乓球:单双打七局四胜制,发球的分制,每局11分,每局净胜两分。团体,五局三胜。
羽毛球:
1. 掷挑边器
比赛前应在裁判的带领下,双方掷挑边器,赢的一方可以先挑选发球或先接发球或者是挑选场区,, 输方在余下的一项中作出选择。比如:赢的一方挑选了场区,那么另一方则可以挑选发球或接球。
2. 得分方法
以现行的15分制来说,是采用三局两胜定胜负,只有拥有发球权的人才可以得分,男子双打和男子单打比赛,先得15分的一方胜一局,女子单、双打以及混双都采取11分制,先得11分即可获胜,但当13平或14平(11分制为9平或10平)时,先获得13分或14分(9分或10分)的一方,可以选择“再赛”或“不再赛”,如果选择不在赛,则先得到15分(11分)者获胜;如选择再赛,则加赛情况如下:
(1):应从“0比0”开始报分,先获再赛分数的一方胜该局;
(2):13平时选择再赛是再赛5分,14平时选择再赛是再赛3分;
(3):9平时选择再赛是再赛3分,10平时选择再赛是再赛2分;
(4):13平(9平)时不选择再赛,14(10)平是仍然可以选择;
(5):这一选择只能在规定分数第一次出现,下一次发球发出前作出。
下一局开始时由上一局的胜方先发球。
3.交换场区
以下情况可以交换场区:
(1) 第一局比赛结束;
(2) 第三局比赛开始;
(3) 第三局中或只进行一局比赛中,当领先一方得分为6分(11分)或8分(15)分时;
如运动员未按以上规则交换场区时,一经发现立即交换,但已得分数有效。
单打发球
发球员的分数为0或双数时,双打对员均应在各自的右发球区发球或接发球,当发球方的比分为单数时,双方运动员均应在各自的左发球区发球或接发球。
如“再赛“,发球员应以该局的总得分数的单数或者双数并按以上规定站为发球,球发出后,由发球员和接发球员交替对击直至“违例”或“死球”,接发球方为例或因球触及接发球场区内的地面而成死球,发球员就得一分,随后,接发球员再从另一发球区发球,想反,发球员失去球权,随后,接发球员转换为发球员,双方均不得分。
双打发球
一局比赛开始和每次获得发球权的一方,都应从右发球区发球,只有接发球员才能接发球;如果他的同伴去接球或被球触及,发球方得一分;自发球被回击后,由发球方的任何一人击球,然后由接发球方的任何一人击球,如此往返直至死球,自发球被回击后,运动员可以从网的各自一方任何位置击球,接发球方违例或因球触及接发球方场区内的地面而成死球,发球方得一分,原发球员继续发球,发球方违例或应球触及发球方场区内的地面而成死球,原发球员即失去发球权,双方均不得分,每局开始首先发球的运动员,在该局本方得分为0或双数时,都必须在右发球区发球或接发球;得分为单数时,则应在左发球区发球或接发球,每局开始首先接发球的运动员,在该局本方得分为0或双数时,都必须在右发球区接发球或发球;得分为单数时,则应在左发球区接发球或发球,对于他们的同伴则相反,如有“再赛”则以该局本方总得分的单数或双数,并按以上的站位方法分别发球和接发球,双方不得有任何顺序错误。一局胜方中的任一运动员可在下一局先发球,负方中的任一运动员可先接发球。
发球区错误
以下情况为发球错误:
(1):发球顺序错误;
(2):从错误的发球区发球;
(3):在错误的发球区准备接发球,且球已发出;
(4):发球区错误的处理;
(5):如果因发球区错误而“重发球”,则该回合无效,纠正错误重发球;
(6):如果发球区错误未被纠正,比赛也应继续进行,并且不改变运动员的新发球区和新发球顺序。
重发球
有裁判员宣判“重发球”,用于中断比赛。
(1):遇不能预见或意外的情况,应重发球。
(2):除发球外,球过网后挂在网上或停在网顶,应重发球。
(3):发球时,发球员和接发球员同时违例,应重发球。
(4):发球员在接发球员未做好准备时发球,应重发球。
(5):比赛进行中,球托与球的其他部分完全分离,应重发球。
(6):司线员未看清,裁判员也不能作出决定时,应重发球。
(7):“重发球”时,最后一次发球无效,原发球员重新发球,发球区错误除外。
1. 发球不合法:发球员发球时未击中球;发球时,球过网后挂在网上或停在网顶;
2.比赛时,球落在球场界线外;球从网孔或网下穿过,球不过网;球碰屋顶、天花板或四周墙壁;球触及运动员的身体或衣服;球触及场外其他人或物体(由于建筑物的结构问题,必要时地方羽毛球组织可以指定羽毛球触及建筑物的临时规定,但其国家组织有否决权);球拍与球的最初接触点不在击球者网的这一方(击球者击球后,球拍可以随球过网);否则都是违例的。
3.比赛进行中∶运动员球拍、身体或衣服触及网或网的支撑物;运动员的球拍或身体从网下侵入对方场区,妨碍对方或使对方分散注意力;妨碍对方,如阻挡对方紧靠球网的合法击球是违例的。
4.运动员故意分散对方注意力的任何举动,如喊叫、故作姿态等;击球时,球夹在和停滞在拍上紧接着又被拖带;同方两名运动员连续各击中球一次;球触及运动员球拍后继续向其后场飞行;运动员严重违反或一再违反规定。
未设裁判长时,竞赛负责人有权取消违犯者的比赛资格。
1. 球撞网并挂在网上,或停在网顶;
2. 球撞网或网柱后开始在击球者这一方落向地面;
3. 球触及地面;
4. “违例”或“重发球”已被宣报。
比赛连续性、行为不端及处罚
比赛从第一次发球至比赛结束应是连续进行的.
1. 在下列比赛中,每场比赛的第二局与第三局之间允许有不超过5分钟的间歇:国际比赛项目;国际羽联批准的比赛;在所有其他的比赛中。
2. 遇有不是运动员所能控制的情况,裁判员可根据需要暂停比赛。如果比赛暂停,已得分数有效,继续比赛时从该分数算起。
3. 不允许球员为恢复体力或喘息,或接受场外指导而中断比赛,所以在比赛时不允许运动员接受指导。
4. 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未经裁判员同意,不得离场。
5. 只有裁判员能暂停比赛。
6. 运动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故意引起比赛中断;故意改变球的速度;举止无礼;规则未述的其他行为。
7. 对违反规则规定任意中止比赛的运动员,裁判员应执行警告。
8. 对已被警告过的运动员判违例。
9.对严重违犯或屡犯者除判违例外,并立即向裁判长报告,裁判长有权取消其比赛资格。
发球裁判的手势要求
击球瞬间,球拍杆未未指向下方,整个拍头明显低于发球的整个握拍手部;击球瞬间,球的整体未低于发球员的腰部;不正当的延误的击出。一旦双方站好位置,发球员球拍头第一次向前挥拍即为发球开始,挥拍必须继续向前;发球击出前,脚不在发球区内、触线或移动;最初的击球点不在球托上。
对司线员的要求
司线员应坐在他所负责的延长线上,最好面向裁判员,在实际安排时,司线员的位置与场地的理想距离约2.5米至3.5米。
当球落在界外,初除大声清楚的报”界外”同时双臂侧举,使裁判员能看清楚;
如果落在界内,只用手指向界内;
如果视线被挡住,应立即举起双手,盖住眼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