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细则_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细则全文
1.大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21修正)
2.中国门球协会的管理办法
3.体育赛事实行什么原则
4.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一、运动员喝红牛会禁赛吗
不会被禁赛。可以喝,这个饮料并不是违禁品,一般都是喝高糖分的葡萄糖。红牛组方更适合运动员和体力劳动者,补充能量、电解质和水分,兴奋中枢神经。红牛中含有咖啡因,咖啡因目前已经被列入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违禁药物候选名单,没有最终列入,所以可以喝的。
法律依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在协会章程中规定本项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的内容,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出台本项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的团体标准、奖惩措施、信用管理、反兴奋剂工作等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十九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赛风赛纪管理,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公平公正开展。
第四十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体育赛事活动反兴奋剂职责,积极配合反兴奋剂组织开展宣传教育以及检查调查等工作,采取措施防范兴奋剂风险隐患,在管理权限内对兴奋剂违规问题作出处理。
二、什么样的跑者会终身禁赛
1、 以虚假年龄报名的;
2、隐瞒身体疾病的;
3、未按要求穿着比赛服装和佩戴号码布的;
4、不按规定的起跑顺序在非报名项目的起跑区起跑的;
5、不按规定发令时间抢跑出发的;
6、运动员的教练员、经纪人乘任何车辆进入赛道的;
7、没有沿规定路线跑完比赛路线,绕近道或途中插入、乘坐交通工具后进入赛道的;
8、比赛中采用挤人、推人、撞人、绊人等犯规行为的;
9、在终点不按规定要求重复通过终点领取赛后物品的;
10、未跑完全程私自通过终点领取纪念品的;
11、不服从赛事工作人员指挥的;
12、比赛期间谩骂、打架、滋事的;
13、其他违反比赛规定的行为。此外,中国田协将严处选手出现冒名顶替参赛、伪造参赛号码或证件、弄虚作假等情况,视情节严重,首次由赛事组委会公告违规者名单,并视情给予其禁止参加该赛事1-3年或终身禁赛的处罚。
大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运动会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运动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大型运动会(以下简称运动会)档案指由国家体育总局主办,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承办的全国性或洲以上的综合性运动会及其他重大国际体育比赛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包括照片、录音带、录像带、软盘、实物等)。第三条 运动会档案应由组委会各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交组委会办公室集中统一立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第四条 运动会筹办、承办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专门档案(包括会计、基建、科技等文件材料)均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立卷归档。第二章 档案人员的配备及其职责第五条 运动会筹委会、组委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配备熟悉档案业务的档案人员负责运动会档案工作,按时向国家体育总局移交档案。档案人员隶属组委会办公室,组委会应明确1名办公室领导分管档案工作。第六条 组委会各部、室、委员会及各赛区秘书处的文秘人员应具备档案业务知识,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及整理,确保本部门文件材料的完整,会后及时向组委会办公室移交。第七条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档案处负责监督、指导运动会档案工作。第八条 运动会档案人员应忠于职守,确保运动会档案全宗的完整、齐全。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九条 运动会组委会应配备适宜保存档案的装具和必要设施。第十条 对重点和珍贵档案,以及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第四章 归档范围第十一条 根据运动会的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能确定以下归档范围。运动会组委会档案部门可以根据运动会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或调整,各部、室、委员会及各赛区档案人员可参考此范围确定本部门的立卷类目。
(一)办公室
1.国务院、国家体育总局或国际体育组织关于批准承办运动会的批复文件;
2.组委会部长例会、办公会议纪录;
3.组委会工作计划、重要活动方案、会议纪要、每日动态、情况简报、信息汇编、大事记;
4.筹委会、组委会领导成员名单;
5.党和国家***为运动会的题词、贺词、讲话、指示、开幕词、闭幕词;
6.运动会期间向中央领导的请示报告、电话记录;
7.开、闭幕式及其他重大活动主席台座席安排,中央领导的活动日程安排;
8.运动员、裁判员代表讲话、誓词;
9.重要人民群众来信及处理意见;
10.票务工作文件材料及票证、票样等;
11.运动会工作人员手册;
12.组委会工作总结。
(二)竞赛部
1.竞赛规程总则;
2.总秩序册;
3.竞赛总日程表;
4.运动员资格审查办法;
5.运动员报名手册,技术代表、技术官员、运动员名册;
6.竞赛纪律的有关规定;
7.抽签工作方案;
8.破世界纪录审批、公布办法,宣传口径,破世界纪录成绩公告;
9.各项目创世界、亚洲、全国最新纪录成绩单及申报批准材料;
10.颁奖工作方案;
11.奖牌、奖杯设计及制作方案、合同书及实物;
12.审定场地、器材、计时记分设备的文件;
13.选派、培训裁判员,建立仲裁委员会,确定裁判长(总裁判)、副裁判长(副总裁判)文件;
14.总成绩册,每日成绩公告;
15.竞赛部情况简报;
16.竞赛部工作总结。
(三)宣传部
1.运动会宣传、报道工作意见,宣传工作计划、总结;
2.经审定批准采用的运动会会徽或标志设计方案及实物;
3.设计、制作会旗的方案及实物;
4.运动会吉祥物设计、制作方案及实物;
5.征集、评选运动会会歌文件,会歌原稿及运动会入选歌曲录音带;
6.举办体育美术、邮品、摄影展览文件材料;
7.接待境内外记者方案,经国家体育总局确定的记者名额分配名单;
8.比赛场馆、运动员驻地宣传布置方案;
9.比赛场馆的广播宣传材料;
10.新闻发布会的组织、重大问题的宣传口径、宣传口号及标语;
11.为运动会编印的画册、宣传画等宣传材料;
12.宣传部工作总结。
(四)外联部
1.协调会、联络员会议材料;
2.对外联络工作计划、安排、总结;
3.外宾、贵宾名单,邀请书及接待安排;
4.会谈纪要;
5.重要活动及大型宴会方案;
6.外联部工作总结。
(五)行政部
1.内宾接待工作计划、方案;
2.车辆调度方案;
3.行政用品购置计划;
4.行政部工作总结。
(六)集资部
1.集资方案及实施情况报告;
2.广告专利工作文件;
3.接受国内外捐赠等集资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4.集资情况汇报、统计资料;
5.集资部工作总结。
(七)财务部
1.运动会预、决算;
2.经费分配方案;
3.有关财务经费、开支标准的规定及实施细则;
4.财务、财产的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
5.财务凭证、账簿;
6.财务部工作总结。
(八)人事部
1.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职责范围;
2.各部、室、委,各项目委员会人员名册;
3.干部任免及人员调配材料;
4.核发各部工作人员补贴的办法;
5.人事部工作总结。
(九)大型活动部
1.开、闭幕式方案和实施意见;
2.团体操编排方案、工作安排;
3.火炬点燃、传递活动方案、照片;
4.其他各种大型活动的揭幕仪式、落成典礼的活动安排及工作方案;
5.大型活动部工作总结。
(十)安保部
1.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开、闭幕式及其他大型活动保卫方案;
2.消防工作实施方案;
3.设计、制作、审核、发放及管理各种证件的文件;
4.安保部工作总结。
(十一)交通部
1.运动会道路交通保障安全计划及实施方案;
2.开、闭幕式交通保卫实施方案和交通管理的文件,开、闭幕式车辆通行证;
3.交通部工作总结。
(十二)医务部
1.运动会医疗救护、医疗保障工作安排及情况报告;
2.运动会饮料食品卫生管理要求和实施情况汇报;
3.医务部工作总结。
(十三)技术部
1.计算机系统、计时记分系统和通讯项目的工作方案、协议书。委托书、技术服务合同;
2.运动会注册工作、竞赛数据、成绩公报技术流程图;
3.比赛场馆电脑管理、设施布局、设备购置文件;
4.计算机服务系统技术手册、使用指南;
5.技术部工作总结。
(十四)兴奋剂检测中心
1.兴奋剂检查条例;
2.禁用药物手册;
3.兴奋剂检测人员培训材料;
4.配置检测器材、仪器及试剂的文件材料;
5.兴奋剂检查结果及形成的材料;
6.兴奋剂检测中心总结。
(十五)广电委
1.购买运动会电视转播权的文件、合同;
2.广电委工作计划;
3.电视转播安排;
4.开、闭幕式及大型活动录像;
5.接待境内电视记者,电视中心的管理等文件材料;
6.广电委工作总结。
(十六)临时机关党委
1.运动会思想政治工作计划;
2.运动会“精神文明奖”评选办法、名单;
3.思想政治工作情况简报;
4.临时机关党委工作总结。
(十七)监察审计部
1.在运动会期间,经济工作形成的综合审计结果报告;
2.在运动会期间,有关来信、来访、违法、违纪案件处理的重要材料;
3.监察审计工作总结。
(十八)各竞赛项目委员会
1.各项目运动员报名表及报名要求;
2.各单项竞赛规程、秩序册、成绩册;
3.训练安排;
4.颁奖工作方案;
5.订购器材、设备计划,审核场地器材工作文件;
6.竞委会工作计划、总结。
(十九)增设机构所形成的有关文件材料。
中国门球协会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体育经营活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经营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下列经营活动:
(一)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体育竞赛、表演、健身、康复、娱乐和技术培训;
(二)体育**、广告、商业赞助、信息咨询和经纪;
(三)体育场馆和其他体育专营活动场所的经营活动;
(四)使用体育组织名义、体育专用标志等进行的经营活动;
(五)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前款所指体育项目分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一般性体育项目。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国家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中的项目。
一般性体育项目是指除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以外的其他体育项目,具体范围由市体育主管部门公布。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体育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相关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负责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鼓励和支持经营者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和培养优秀体育人才,对取得显著成绩的经营者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许可证不得涂改、出租、出借、买卖。
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许可证到期后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提前三十日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期手续。第八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材料;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第九条 举办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规程、组织实施方案;
(三)配备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与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规模、内容相适应;
(四)有与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场所、设施、器材等与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规模、内容相适应;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者变更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内容、时间、场地等事项,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重新办理手续。第十条 在本市举办冠以行政区域名称或者同义名称的各类经营性综合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和面向社会的其他体育竞赛,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 从事体育**、广告、商业赞助、信息咨询和经纪等体育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 体育活动的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利用上述标志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权利人同意。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相应的设施、设备、器材,并及时做好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体育项目,应当就器材使用方式、安全要求等作出说明,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第十四条 经营者对参加体育活动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应当给予指导和保护。
体育项目对消费者年龄、健康等状况有特殊要求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对不符合要求的消费者,经营者不得准许其参与相关体育活动。
体育赛事实行什么原则
为加强门球裁判员队伍的管理,适应国际、国内门球竞赛工作的需要,保证各类门球竞赛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体育法》和 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门球竞赛规则裁判法》、《门球裁判员等级制度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门球裁判员是门球竞赛活动的执法者。要严格遵循认真、严肃、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门球竞赛工作的顺利进行。通过比赛的裁判工作,不断提高裁判员执裁水平和裁判综合能力。
第二条 门球裁判员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门球竞赛规则裁判法》《裁判员守则》。爱岗敬业,体现良好的裁判职业道德。
第三条 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其业务工作归中国门球协会统一管理;一级裁判员,其业务工作归省级(直辖市)门球协会统一管理;二、三级裁判员,其业务工作归地、市、以及县级门球协会统一管理。
第四条 国际级裁判员,由中国门球协会按照世界门球联合会的规定和要求,推荐上报世界门球联合会进行审批。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晋级考试,由各级门球协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报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门球裁判员要处理好本职工作与裁判工作的关系,在自己工作岗位上要勤奋工作,奋发有为,争取本单位领导对裁判工作的支持。
第六条 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门球裁判员注册登记制度(60岁以上裁判员自愿进行注册登记),每年三月底以前,向中国门球协会进行注册登记并缴纳注册费,注册登记后,方可参加当年度中国门协主办的国际、国内门球比赛。无特殊情况,2年不向中国门球协会注册登记者,将视为自动放弃国家级裁判员资格。一级及一级以下裁判员按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门球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参加跨省、市的门球邀请赛,必须赛前报中国门球协会,经中国门球协会同意后,方可参加裁判工作。
第八条 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参加一次以上全国性门球大赛和不定期的参加全国门球裁判员培训班,不断提高裁判员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第九条 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要积极协助和配合当地门球协会,做好一级以下门球裁判员的培训和各类门球竞赛工作并积极经常参加基层门球竞赛临场裁判工作,帮助解决基层门球比赛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各级裁判员参加国际、全国及省、地、县级的门球比赛,须携带等级裁判员证书、佩带等级裁判员胸徽,并按规定做好有关记录。
第十一条 55岁以下国家级裁判员实行A、B级制。每三年考核一次,根据考核成绩、裁判员资历、全国门球比赛主副裁判员执裁场次、裁判员的综合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定。确定裁判员该阶段(三年)的等级。
第十二条 国家A级裁判员,有优先参加国际、国内大型门球比赛裁判工作的权利,有担任全国门球比赛正、副裁判长和晋升国际级裁判员的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B级裁判员,有优先参加国际、全国门球比赛裁判工作的权利,有担任全国门球比赛裁判组组长的资格。
第十四条 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国际、国内门球比赛的裁判工作,须于赛前20天向中国门球协会请假。否则,按自动放弃论,两次放弃,停止裁判工作一年。
第十五条 一级和一级以下裁判员的管理,由各级门球协会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办法。
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
公平竞争原则
第四十九条?代表国家和地方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
运动员选拔和运动队组建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条?国家对体育赛事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体育赛事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赛事从事赌博活动。
第五十二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音视频等信息。
第五章?反兴奋剂
第五十三条?国家提倡健康文明、公平竞争的体育运动,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体育运动参加者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反兴奋剂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公安、工信、商务、药品监管、交通运输、海关、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兴奋剂问题实施综合治理。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反兴奋剂规范。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管、卫生健康、商务、海关等部门制定、公布兴奋剂目录,并动态调整。
第五十七条?国家设立反兴奋剂机构。反兴奋剂机构及其检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竞赛工作质量和竞赛秩序,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加强运动员代表资格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运动员参加国家体委主办的全国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及全国单项正式比赛,均要进行代表资格注册。第三条 国家体委有关业务部门、全国各单项运动协会负责对运动员进行资格审查、注册和管理工作,并颁发注册证。注册证是确定运动员代表单位的依据。第四条 运动员参加全国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有关代表资格的具体规定按全国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的竞赛规程总则及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运动员参加全国单项正式比赛,必须代表一个经国家体委有关业务部门或全国单项运动协会批准认可的参加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及行业体协为全国比赛的基本参加单位;冬季项目地(市、州)、解放军及行业体协为全国比赛的基本参加单位。第六条 运动员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行业体协为单位进行注册,冬季项目以地(市、州)、解放军、行业体协为单位进行注册。或经国家体委有关业务部门或该全国单项运动协会批准认可的参加单位进行注册,一名运动员不能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同时注册。第七条 运动员注册以运动员与代表单位签订的协议书为依据。现役军人以入伍证明为依据。注册时运动员代表单位有争议的,以协议为判定依据;双方或多方都有协议的,以最先签订的有效协议为判定依据。无协议的不予注册。第八条 大专院校学生与生源所在地体育行政主管单位签订协议的,按协议确定的代表单位注册,未与生源所在地体育行政主管单位签订协议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第九条 直属体育院校竞技体校的学生,原输送单位有注册优先权,优先保持一年(自入校转正之日起满十二个月),一年之后学生若未与原输送单位签订协议则可与其他单位签订协议书并进行注册。原输送单位放弃优先权,须由省一级体委签署文件。如出现由于运动员本人和校方原因,运动员与原输送单位不能按期签署协议,原输送单位的注册优先权再延长一年。第十条 协议书须确定运动员所代表单位的年限,并由运动员代表单位与运动员本人(须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运动员,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与运动员主管单位签订。协议期满或经双方同意终止协议,运动员如要变更代表单位,须由代表单位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并履行重新注册手续。第十一条 运动员每年进行一次注册。夏季项目的注册时间为每年十二月一日至次年元月三十一日,冬季项目注册时间为每年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如运动员代表单位不变,其注册证有效期可延续一年。运动员因变更代表单位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注册的,须提交临时注册申请,经国家体委批准后,一切手续必须在所参加的比赛报名截止日前两个月办理完毕。第十二条 各项目运动员注册的具体日期和详细方法及部分项目允许外籍运动员参加比赛的注册办法,按国家体委有关业务部门或全国单项协会的规定执行。已完成相关注册的项目,可暂时使用原注册证,从一九九七年开始改用全国统一注册证。第十三条 运动员第一次注册需交纳注册费20元,在第二个注册年度如不变更代表单位,需办理确认手续,办理确认下收费。如发现运动员在注册中有弄虚作假或一人多证者,取消该运动员一年参加全国比赛的资格。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94)体训竞综字46号《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内容由国家体委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竞赛将于20xx年9月4日—9月16日在杭州市举行。下面我就给大家带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学生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一、主办单位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
二、承办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三、协办单位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
四、运动会日期、地点
20xx年9月4日—9月16日在杭州市举行。
五、竞赛项目及分组
(一)项目:游泳、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健美操、武术、羽毛球、网球。
(二)分组:中学组、大学甲组、大学乙组。
各竞赛项目的小项及分组设置按照《第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竞赛项目设置方案》执行。
六、参加单位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七、运动员资格
(一)基本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具有所代表省(区、市)的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在读的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的学生(以报名时间为准)。成人高等教育系列的学生不得报名。
3、遵守学生守则、运动员守则和有关反兴奋剂的.管理规定。
4、经二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
(二)特殊规定
1、有关年龄要求。参加中学组的运动员年龄为1998年9月1日以后出生者。参加大学甲组、乙组的运动员年龄为1988年9月1日至1998年8月31日间出生者。
2、有关限制性赛事。凡曾代表各省(区、市)、俱乐部、行业体协、企业参加过《第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有关运动员参赛资格限制性赛事名单》的运动员(以上秩序册为准),不得报名参加中学组和大学甲组的比赛,但中学阶段以学校名义参赛和入大学后参加限制性赛事的运动员不受此限,须在报名时标注。
3、有关户籍规定。中学生参赛运动员的户籍不在代表省(区、市)时,需由所代表省(区、市)提供该运动员3年以上在本地学校就读的学籍证明。
八、参加办法
(一)游泳(大学乙组)、田径(大学乙组)、篮球、足球、排球、健美操、武术、乒乓球项目按照规定进行预赛,并按录取名额参加决赛。篮球、排球、足球各录取前9名进入决赛,健美操录取前11名进入决赛,武术、乒乓球男子团体、乒乓球女子团体项目各录取前12名进入决赛,其他项目录取前16名进入决赛。
(二)浙江省可不参加篮球、排球、足球和健美操项目的预赛,直接参加决赛阶段的比赛。其他项目需按规定参加预赛。
(三)代表团参赛办法按照《笫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各代表团参赛办法》执行。
(四)各代表团决赛阶段到赛会的官员数量(含团部官员、领队、教练、队医等)按照《第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代表团官员决赛阶段报名人数限定》执行。
九、竞赛办法
(一)执行由国际各单项体育组织或全国各单项体育协会审定的各项目最新竞赛规则。健美操项目按《2013—2016竞技健美操竞赛规则》执行,其中,中学组采用国际年龄二组的特殊要求。
(二)竞赛裁判员和仲裁委员会由协办单位经商承办单位后,共同提出建议名单,报主办单位统一审定。
(三)预赛竞赛规程由主办单位另行通知。组织实施由协办单位具体负责。预赛拟在2016年11月至20xx年5月期间进行。
(四)部分项目决赛。
1、田径(大学甲组、中学组):径赛项目根据报名人数按规则规定决定赛次,并进行次赛。田赛项目超过18人举行及格赛,及格标准由技术代表根据报名成绩拟定,取12人参加决赛。
2、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团体项目决赛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分A、B两组采用单循环制进行比赛,排出小组名次。第二阶段各小组前二名进行交叉淘汰赛及附加赛,决出第1至4名;其余各队进行同名次赛,决出所有名次。
3、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决赛阶段先进行团体比赛,后进行单项比赛。团体比赛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进行淘汰赛及附加赛。所有单项比赛均采用淘汰赛及附加赛。网球比赛如遇天气问题,组委会有权调整赛制。
4、健美操、武术各单项比赛决赛阶段出场顺序按预赛阶段成绩由低到高确定,如预赛成绩相同,则抽签决定出场顺序。武术比赛均需配乐(自备无歌词乐曲的CD光盘)。
十、兴奋剂检查和性别检查
(一)兴奋剂检查和处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性别检查将根据国际组织有关规定,按照必需和必要的原则进行。已经获得国内各单项运动协会认可的女性证明书的运动员,可予以免检。
十一、奖励办法
(一)获得比赛前3名的运动员(队),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得前8名的运动员(队)分别颁发成绩证书。获得篮球、足球、排球前8名的运动队,分别颁发奖杯。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
(三)设“优秀组织奖”,办法另定。
(四)大学组设“校长杯”,办法另定。
十二、报名和报到
(一)项目报名。各参加单位须于2016年11月25日前将《第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竞赛项目报名表》报送中国大、中学生体育协会联系人。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团体项目经报名确认后不得更改,无故退出的将取消代表团参加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资格。
(二)预赛报名。原则上在各项目赛前50天进行,具体办法按照预赛通知和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三)决赛报名。原则上在开幕前90天进行,有关参赛单位须对经预赛获得决赛资格的运动员(队)进行名单确认,须与预赛报名一致。同时要组织代表团官员、非预赛项目的运动员报名。具体时间和规定另行通知。
(四)所有参赛运动员必须在《中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nssc、org、cn)中进行网上注册,否则不得报名。香港、澳门参赛运动员不受此限。
(五)各代表团工作人员报到时间另定;各项目运动队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2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
(六)有关技术代表、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裁判长(副裁判长)、技术官员、仲裁委员于比赛前3天报到,裁判员于比赛前2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
(七)运动员报到时,须交验本人加盖学校招生办公室章的招生录取审批表(大学)、电子学籍卡原件或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有学籍证明(中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保险单据、健康证明,否则不允许参加比赛。香港、澳门参赛运动员不受此限。
十三、赛风赛纪
(一)成立专门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为严肃赛风赛纪,运动会组委会将设立由教育部体卫艺司、高校学生司、基础一司及中国大、中学生体育协会等部门联合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学生运动会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参赛运动队(员)、裁判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赛风赛纪监督工作,并将建立信访举报及申诉处理机制。
(二)严格处罚和加强责任追究。对违反运动员资格及赛风赛纪的运动队(员)、教练员、裁判员、领队及其所在单位的处罚,严格按照《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和赛会相关规定执行,并对相关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十四、经费
(一)预赛阶段办赛经费由主办单位统筹、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决赛阶段办赛经费由主办单位协商承办单位共同负责。
(二)预赛及决赛阶段各代表团往返交通费自理,食宿由赛会提供,收取部分伙食费。
十五、其他规定
(一)关于办理保险规定。参赛运动员、教练员须由各代表团在其当地保险公司办理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往返赛区途中及比赛期间)。
(二)有关代表团团旗。各代表团自备。颜色自定,规格为2米×3米。代表团团旗除标明规程规定的代表团名称外,不得出现其他标志。
(三)本规程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六、本规程解释权属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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